從反傾銷到貿易戰: 貿易政策與爭端的過去、現在與未來
中美經貿磋商有助於管控分歧,但行業層面的貿易爭端不會隨之自動消失。從去年釜山會晤[1]到今年5月特朗普總統訪華,雙方持續推進對話。商務部5月20日表示,中美進行多輪磋商推動“關稅戰”降溫[2];9月10日又確認,雙方仍在磋商對等降稅框架安排[3]。這些進展說明雙方願意管理分歧,為穩定經貿關係提供了條件。但是,儘管雙邊談判取得進展,圍繞補貼和進口競爭的爭議,仍可能通過反傾銷、反補貼調查繼續展開,比如今年9月,美國宣布對中國線性液壓缸及其部件啟動反傾銷、反補貼調查。因此,總體關稅安排的協商,與具體產品面臨的貿易救濟程序,仍可能并行推進。
2018年貿易戰之前,反傾銷、反補貼兩類措施就已對中國出口形成不可忽視的影響,反傾銷反補貼稅的施加範圍也在逐年擴大,到 2020年,中國約15%的對美出口,約12%的對G7國家的出口受到反傾銷、反補貼關稅影響,產品層面平均反傾銷、反補貼關稅高達145%。這些稅項與最惠國基本稅率及其他適用關稅(比如貿易戰關稅)疊加,不斷築高貿易壁壘,但過去較少引起宏觀政策制定者的關注。
反傾銷、反補貼也是歐盟常用的貿易保護政策。歐盟2024年對中國電動車徵收7.8%至35.3%的反補貼稅,2026年1月又發布價格承諾指引[4]。9月8日,歐盟貿易委員表示對華磋商需取得具體進展,否則採取更多貿易防禦措施的壓力將會上升。美國貿易壁壘若推動商品出口轉向其他市場,也可能加劇當地的進口競爭,促使相關產業尋求保護,使貿易摩擦進一步擴散。
企業面臨的針對具體產品的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屬於WTO規則允許的貿易救濟,但實施須滿足相應條件:反傾銷須認定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,反補貼須認定存在符合協定要求的補貼,並證明相關進口造成產業損害。從法律上講,低價或獲得補貼本身,並不足以構成徵稅依據。具體措施是否正當,應依據調查證據和程序判斷。然而,當前WTO上訴機構無法正常審理上訴,爭議措施很難得到及時糾正,使中國企業出口面臨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。
回顧關稅政策的演變,關稅博弈、談判降稅與保留施壓工具一直共存。2018年,美國依據“301調查”對華大規模加稅,中方採取反制,爭端由具體產品擴展至更廣泛的雙邊貿易。2020年雙方簽署第一階段經貿協議,但多數加征關稅繼續保留。拜登政府隨後延續相關措施,並於2024年提高部分產品的對華關稅。2025年4月,美國宣布廣泛加征“對等關稅”[5],中美隨後相互加稅,又在5月日內瓦聯合聲明[6]中約定取消或暫停部分新增關稅。2026年2月,美國最高法院裁定《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》不授權總統徵收關稅[7],但裁決並未取消其他法律下的關稅工具。
相互加稅的經濟成本,使各方有理由尋求協商,也暴露了關稅解決結構性問題的局限。進口稅可能保護上游生產者,卻抬高下游企業成本;對方反制又會損害出口商。Gustavo de Souza和Haishi Li(2026)[8] 一項關於巴西反傾銷政策的研究發現,反傾銷關稅雖然增加了被保護行業的就業,但減少了進口行業下游企業的就業,並帶來2.4%的總體福利損失。美聯儲研究人員Aaron Flaaen和Justin Pierce[9]對2018年關稅措施的分析表明,投入成本和反制關稅的負面影響超過進口保護的就業收益,受影響更大的製造業行業出現相對就業下降。
關稅也難以單獨糾正外部失衡。雙邊逆差受國際分工等因素影響,總體收支還取決於儲蓄與投資。以逆差為依據測算“對等關稅”,不能等價於對具體貿易壁壘的識別。美國兩項政策目標之間也並不一致:如果美國通過普遍加稅推動生產迴流,就可能損害貿易夥伴的利益,削弱其配合美國對華政策的意願;如果給予夥伴關稅優惠,則可能促使企業將生產轉向這些國家而非美國。因此,減少對華進口並不必然帶來製造業迴流。
然而,經濟上的局限並不妨礙關稅具有政治吸引力。進口競爭的衝擊往往集中於特定行業和地區,貿易帶來的消費收益則較為分散。製造業就業還關係社區穩定和勞動者的職業認同。這些訴求為強調本國普通勞動者利益、質疑全球化收益分配的民粹主義敘事提供了基礎。相較於重視跨國分工與規則協調的國際主義(“Globalist”)取向,這類敘事更強調本國就業與產業安全,關稅由此成為回應選民訴求的直觀工具。在政策操作上,先提高要價、再根據談判和市場反饋調整,則體現出策略性的試探與交易。
對中國而言,防範這一海外壁壘風險需要審慎評估產業補貼的效果。Feng、Li、Wang和Zhu的研究[10]發現,產業補貼會增加反傾銷、反補貼調查中不利裁定的概率,並推高稅率,關稅抵消了補貼對企業收入增長促進作用的22%,這說明國內扶持的凈收益需要計入貿易夥伴的政策反應。
減少貿易摩擦的持久辦法,是同時改善產業政策設計與貿易保護政策的約束機制。出口國對直接補貼企業的措施應評估其實際成效,包括可能引發的海外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。在支持產業發展時,也可以更多投入基礎研究、改善公共服務,並通過擴大內需增強企業發展的動力。進口國則應權衡產業保護對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影響,避免以貿易逆差替代損害證據。企業也應將調查應訴、原產地合規和市場分散納入經營安排。各方圍繞補貼透明度、市場准入及可核驗承諾推進磋商,才能減少政策反覆,提供更穩定、可預期的貿易環境。
[1] https://www.mfa.gov.cn/wjdt_674879/gjldrhd_674881/202510/t20251030_11743847.shtml
[2] 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syxwfb/art/2026/art_3e89743a8d5d4a95bccdda685830afbd.html
[3] https://www.mofcom.gov.cn/xwfbzt/2026/swbzklxxwfbh2026n9y10r/index.html
[7] https://impact.hkubs.hku.hk/wp-content/uploads/2026/09/292200-24-1287_new_3135.pdf
[9] https://impact.hkubs.hku.hk/wp-content/uploads/2026/09/292200-2019086pap.pdf
溫佳玥女士
港大經管學院經濟學博士生
李海石教授
港大經管學院經濟學助理教授
(本文同時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載於《FT中文網》明德商論專欄)



